武汉拟将三类老年居民纳入社保
此次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城镇老年居民主要有三类:一是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二是原“五七工”、“家属工”;三是支农返汉人员等社会群体。按照市里统一政策规定,此次纳入参保范围的对象要求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二是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简称大龄人员)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简称超龄人员);三是曾在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生产自救和辅助性岗位工作,或在街道居委会生产自救组织中从事过季节工、轮换工、临时工,工作时间3年以上,未被劳动部门录用,不具备企业正式职工身份,且目前尚未参保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在汉中央、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纳入我市统筹实施范围。
符合上述范围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各区政府、各主管部门、所在企业及单位、街道及社区的身份认定后,才能按政策办理参保手续。身份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规范、建档建册的办法,由市里统一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负责,市直各成员单位协助配合。
上述人员在本人自愿和身份认定的基础上,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的基本规定,采取由个人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一是统一缴费办法及标准,按照超龄人员和大龄人员分类,市本级和各远城区分别实行统一的缴费办法及政策;二是所有人员缴费80%,具体标准见附表,市本级(中心城区)最低2.65万元、最高4.09万元,各远城区最低2.12万元,最高3.27万元。三是困难群体分期缴费。经批准的困难群体参保时,可先缴费60%,余下40%在参保后的一年内缴足,逾期未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缴费到位后再予以补发。
从2011年1月1日起,此类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统一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其中,中心城区超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710元,远城区超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568元。同时,还将纳入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实施范围,死亡后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所需资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透露,该局将从现在开始用半年的时间,争取在2011年6月30日以前,通过动员、宣传、认定、登记、缴费、发放等各项实施工作,逐步将上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具体安排是:第一阶段:动员宣传,从现在起到2011年春节前;第二阶段:认定登记,2011年一季度前完成;第三阶段,参保缴费,2011年二季度前完成;第四阶段:分批发放,第一批将于春节前完成发放,后续于2011年三季度前分批完成;第五阶段,攻克难点,2011年二至三季度集中研究解决困难群体的缴费,通过分期缴费等办法妥善解决;第六阶段,全面总结,此项工作基本结束后,还要进行认真总结,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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