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上午9点30分有工伤问题可去鼓楼广场咨询
新华报业网讯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根据人保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精神,全国将于2010年12月30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2010年12月30日上午9:30,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南京市鼓楼广场,共同举办《条例》广场宣传活动,有工伤问题的市民可去广场参与活动。
农民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近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保障在宁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农民工该享受哪些基本权益呢?昨日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的相关负责人。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一楼投诉举报大厅的负责人介绍,农民工享受的基本权益涉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伤待遇以及年休假等各个方面。具体有,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订立合同时,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以及扣押身份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农民工有权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险);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鉴定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农民工还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农民工兄弟发现上述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或是该享受的待遇没有享受到,可及时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投诉热线为:12333。 (记者成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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