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法规规章有哪些变化?
修改后的法规规章有哪些变化?
适当放宽商用商住综合楼设立服务项目审批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改的内容包括:在不影响居民的情况下,对商用和商住综合楼宇设立服务项目的审批条件适当放宽;二是对于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商住综合楼宇,允许设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三是对于非限制区域和场所,建筑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服务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原特区内较高绿化标准可不适用原特区外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也是因为原特区标准不适用原特区外而作出修改,明确了原《办法》中规定的部分较高的绿化标准,不适用于宝安区、龙岗区及光明新区、坪山新区。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修改主要是拟删除第十七条中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每一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依据本办法续签合同的,最多可以续签2次,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不得超过3年”这一规定。
修改股份合作公司条例适用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主要修改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限定在原特区范围的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适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参照执行。原因是,该《条例》是根据原特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原特区外的股份合作公司虽然在注册登记、股权结构上参照《条例》的规定执行,但在公司日常管理、股东权益、治理结构等方面有较大区别,难以完全符合《条例》的规定。据了解,该《条例》今后还将对具体内容作出全面修订。
饲养家畜家禽的范围有限制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集中在饲养家畜家禽上。原《条例》规定特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特区扩容后,这一规定不符合原特区外的实际情况,比如,在光明新区的光明农场就存在奶牛和食用鸽的饲养、加工、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原特区外的非建成区,仍有部分群众饲养家畜家禽作为重要生活来源。因此,不宜完全禁止在原特区外饲养家畜家禽。
同时,为避免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卫生,该《条例》将饲养家畜家禽的范围作了限制,修改后的表述为:“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没收,并可以按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蜜蜂每笼二百元予以罚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扩大
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权限已全部下放地方,使用用途也较为广泛,因此,《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在修改中删除了第十二条土地出让收入限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表述,并明确其用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维持原特区外继续实行市、区按比例分成使用的做法。
第十二条修改后的表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审核,市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应当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的管理。”
(深圳商报记者 陈晓薇)
- 上一篇: 楼盘优惠不给力依旧能热销
- 下一篇: 深圳市一批新法规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