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广州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 110广州网 > 广州新闻 >

五男子结伙用胡椒喷雾剂喷人脸劫首饰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2-16 19:39:03

深圳新闻网2月16日讯(记者 张玲 通讯员 罗淑芳)五名无业男青年为劫取他人财物,结伙用胡椒喷雾在深圳市福田区实施两起抢劫,近日,由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汪某某、吴某明、吴某健等五人涉嫌抢劫案,五名被告人均以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五名被告人均是无业人员,年纪在15至30岁之间,其中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明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五名被告人准备了辣椒喷雾剂并提前进行了分工,先在路上随机物色作案目标,物色好作案目标后,即尾随目标人物至行人少的地段,然后由一人从后面勒住被害人脖子,另外一人向被害人的面部喷辣椒喷雾,致使被害人无法睁开眼睛之际,由另外的同伙抢劫被害人身上配戴的首饰,得逞后集体逃离现场。抢得的首饰变卖后再进行分赃。

具体的作案情况如下: 2010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汪某某、吴某明四人在福田区同心南路海王星辰药店门口人行道上,当被害人钟某某(女)途经此处时,由被告人刘某某从背后勒住被害人钟某某的颈部并与被告人吴某、汪某某、吴某明将被害人钟某某拉入旁边小巷内,被告人吴某则用喷雾剂喷被害人钟某某的眼部。

后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抢下被害人钟某某颈部佩戴的一条带吊坠的黄金项链(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192元,吊坠无法鉴定)。

得手后,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汪某某、吴某明一同逃离现场。

 

2010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汪某某、吴某明、吴某健在福田区南园路美康百货门前人行道上,当被害人安某某途经该处时,由被告人吴某、吴某明负责望风,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用喷雾剂喷被害人安某某的眼部,犯罪嫌疑人吴某健则抢下被害人安某某颈部佩戴的一条带吊坠的黄金项链(经鉴定黄金项链和吊坠共价值人民币16045元)。

得手后,被告人吴某健因被被害人安某某抓住,便将涉案项链扔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持涉案项链逃跑,因被被害人安某某追赶,便再将涉案项链扔下逃跑。

后被告人吴某、汪某某、吴某明将涉案项链拾起并与被告人吴某健分别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被保安员抓获,并被缴获一瓶喷雾剂。

后在被告人刘某某的协助下,公安人员在罗湖区建设路某公交车总站将被告人吴某、汪某某、吴某明、吴某健抓获,并缴获涉案项链和另一瓶喷雾剂。

检察官分析,本案中五名被告人能得逞,除了使用辣椒喷雾喷射被害人眼睛的手法恶劣外,还与他们选择作案的时间、地点、对象有关。

从五被告人的上述两单犯罪事实中可以看出,被告人作案一般选择身上配戴明显首饰的、独行的人作为作案目标,选择在下午人较少的时段同时选择在人较少的人行道上作案,这样在此时段独行的被害人一般警惕性较低,行人少的时段和路段也方便犯罪分子作案和逃跑。

据此,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警惕美丽的首饰成为自己的负担,若配戴贵重首饰,应尽量避免在僻静时段和路段独行,同时对突然靠近的陌生人更要高度警惕。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