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首批22名酒司机驾照被吊销
2010年12月15日,驾驶员钟雄(男,29岁)在沌口开发区某酒店饮酒后,于中午13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鄂AUX718黑色东风悦达起亚小轿车行驶至升官渡附近时,被正在此地设点查缉酒驾的中环大队一中队队长冯伟拦下检查,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5mg,属醉酒后驾驶。因当时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对其开展询问笔录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民警在扣留其驾驶证后明确告知钟某醒酒后到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但驾驶员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到公安部门接受调查处理。今年1月,交管部门在武汉省市媒体上登报发布公告敦促其按期接受处理,但至今钟某没有现身而驾照被依法吊销,也成为今年首批因酒驾后逾期不接受处理而被吊销的22名酒司机中的一员。
公告称,这22名机动车驾驶人全部是因为涉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管部门依法扣留驾驶证,现已超过十五日未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为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据悉,交管部门在公告中专门提醒这22名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处单位依法提出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后,当事人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公告详情及22名驾驶人信息可登录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政府公务网站查询,网址为www.whjg.gov.cn或在今日本报第XX版以及2011年2月24日出版的《投资时报》上查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11号令)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附:22名驾驶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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