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装修保证金物业霸王条款多 交3000才给钥匙
市民买到新房装修是免不了的,可没等领钥匙,条条框框随之而来。“先交装修保证金,不然不能领取新房钥匙。”这是市民在办理新房交接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经常会提出的要求。记者从我市多个部门了解到,物业在业户装修时收取保证金,虽不违规但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案例1
交上3000元才能领钥匙
去年12月份,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位于崂山区的一套住房。当张先生到物业办理交接时,突然遭遇到了小区物业公司的刁难。“你得先交3000元装修保证金,并签订装修协议,不能破坏屋内的建筑设施包括承重墙等,以及不得乱倒建筑垃圾,并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声称,如果张先生不缴纳装修保证金,就不能领取新房钥匙。
“我买的房子,近期之内也没打算装修。”张先生向物业公司说明了情况,但物业公司却仍然让张先生交钱,否则还是不给新房钥匙。最终张先生拒绝了物业公司的要求,但物业公司也拒绝发给张先生钥匙。直到现在,张先生都没领到新房钥匙。
案例2
交了保证金 违约被没收
去年7月份,市民李女士在市北区买了一套房子,在缴纳了500元的保证金后,李女士开始了新房装修,在装修了1个多月后,李女士的房子大功告成。今年春节前,李女士搬进了新家。直到最近,李女士才想起来自己还有装修保证金没有退回来。当李女士找到物业公司时,对方却称李女士的装修保证金已经因为她违约被没收了。
“物业说我装修时,乱扔建筑垃圾,他们用保证金给我清理垃圾了。”李女士仔细回忆了一下才想起来,由于是新房装修,自己家的装修垃圾一共只有两三袋,当时就放在楼前的垃圾箱里了。没想到,这成了物业公司没收装修保证金的理由了。因为钱不多,李女士选择了忍气吞声。
案例3
收了保证金 就能随便砸
如果说收保证金令人气愤的话,交了保证金就能乱砸乱拆更让业主们气愤了。
去年五月份,重庆南路某小区内的一名业主向城管投诉,称小区内一家业主把房屋的承重墙砸了,物业不管不问。“当时我去找物业反映这件事了,结果物业说他们已经没收了这家业主的装修保证金,但他们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纠正业户的行为,他们管不了。”这名业主告诉记者,这令她非常气愤,难道物业没收了装修保证金就等于给了业户乱搭乱建的权利吗!对于业户的野蛮装修,物业就可以视而不见吗?
最终,在城管的责令整改下,这家业主纠正了自己的野蛮装修行为,恢复了承重墙,但对于物业的做法,这名业主一直耿耿于怀。
案例4
装修完一年 保证金没退
市民胡先生去年1月底接了房。当天,他便缴纳了“装修保证金”。但现在已经搬进新居快1年了,胡先生拿着收条,却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回2000元保证金。
胡先生和老婆接房时,立马缴纳了“装修保证金”,很快就进入装修程序。3月底,一家人搬进了新居。胡先生找到物业,希望能退还缴纳的保证金。“物业验收之后,说要两个月以后才退。”等来等去,等到8月了,却没有等到一个电话。他又找到物管,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还要进行二次验收。很快二次验收也过了,但物管还让他等。
去年11月、去年12月、今年1月,物业又三次推迟归还时间。胡先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钱。(记者 陈勇)
各方说法
物业公司
收取保证金是迫不得已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某物业公司,这家物业公司人员告诉记者,其实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是“情非得已”,但并不是每家物业公司都收。“业主到小区后都要装修,但存在野蛮装修和乱扔建筑垃圾的行为,我们收取装修保证金就是为了规范业主的装修行为,为全体业主负责。”这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收取装修保证金的做法大多数都是新建小区内采取的一种办法,这种办法是迫不得已,而且这种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小区业主不会出现野蛮装修和乱扔建筑垃圾的行为。
“我们收取装修保证金后,至少是大多数的业主都能自觉自制的装修,不会更改房屋的原始设计,从效果来看还是不错的。”这名物业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当记者询问这名物业公司负责人收取装修保证金是否合法时,对方告诉记者,目前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并没有明文规定,这大都是内部约定。
物业办
保证金不能物业说了算
物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是可以的,但收不收,收多少合适,不能只听物业一家之言,应尊重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据物业办工作人员介绍,按照2009年出台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一条内容:(六)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在这条规定中,并没有规定装修保证金的数额,只是说明可以收,但收多少怎么收并没有规定清楚。但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后,如果业主不违约,则必须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消协
这是“霸王条款”
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业主不交装修保证金就不交房,就不让其进行装修,物业管理公司的这一规定不合理,是“霸王条款”。为什么说其是 “霸王条款”?首先这一条款明显带有强制性,不交装修保证金就不交房、就不让其装修,在此“霸王条款”的约束下,业主即使不情愿,也要交钱;其次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的理由不充分,因为这项收费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单边理由”,不能成为代表众业主的理由。
律师
有收费理由无收费资格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盛少华律师认为,不交装修保证金物业管理公司就不交房,就不让业主装修,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首先,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服务性的机构,不是管理部门或者执法部门,类似装修保证金这样的收费项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他部门无权擅自作出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任何收费,都应该经过物价部门的核准,否则非法。再者,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的装修保证金实际上是“越权执法”,虽有收取的理由,但无收取的权力。物业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用户完全可以拒绝交纳。关于房屋装修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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