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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长江禁渔执法行动在武汉启动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4-01 22:39:06
  【长江网讯】 (记者 郝琦 通讯员 程慧朋)4月1日,随着一声悠扬的汽笛声响起,2011年长江禁期渔同步执法行动在武汉长江大桥下的武昌区汉阳门码头正式拉开序幕。此次活动由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主办,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渔委”)、湖北省农业厅、武汉市农业局协办。

  启动仪式上,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省水产局局长王兆民,武汉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学忙,长渔委副主任李富荣分别致辞,武汉市新洲区双柳渔业队渔民胡正斌发言,渔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宣誓。仪式由湖北省水产局副局长郑国蓉主持,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水产局、武汉市农业部等部门领导、渔政执法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了启动仪式。

 

  本次同步执法行动是由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统一领导,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协助组织实施。在四川至上海的长江江段同步开展巡航检查,在鄱阳湖区、长江河口等重点水域进行驻守检查。沿江各地将出动渔政船(艇)、执法车辆同步开展水上和陆上检查。

 

  长江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就是贯彻落实长江禁渔期制度的具体行动。开展长江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可以有效组织带动各省(市)的长江禁渔管理,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长江禁渔管理,加强禁渔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渔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威慑力和战斗力,严厉查处违反长江禁渔规定的渔业行为,扩大长江禁渔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也能锻炼和提高渔政队伍的整体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环境。

 

  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主要任务是取缔迷魂阵、深水张网、布围子等有害渔具渔法;查处电、炸、毒鱼的违法作业行为; 查处违反长江禁渔规定的其他各种行为;宣传长江禁渔期制度及有关渔业法律法规。本次行动调用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上海市、江苏省特编船队渔政船在长江口开展整治深水张网、保护刀鲚资源的长江口联合执法;抽调江西省所属特编船队渔政船开展鄱阳湖区巡航检查;抽调湖北省、安徽省所属特编船队渔政船开展所辖江段巡航检查;抽调重庆市所属特编船队渔政船开展三峡库区巡航检查;各省(市)结合实际,抽调本省市渔政船开展同步执法行动。中国渔政指挥中心、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适时采取不通知当地主管部门的情况下,进行暗访暗查,督促、检查各地禁渔管理情况。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长江禁渔期制度,是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内陆渔业管理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禁渔期制度在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社会影响、推进渔政队伍建设、体现负责任国家形象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长江禁渔期制度经过十年不间断的努力实施,效果正在逐步显现,不仅得到了沿江各级政府、渔业部门、广大渔民和社会大众的广泛支持,而且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禁渔期制度的影响力在逐步扩大,今天农业部在武汉市举行长江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启动仪式,标志着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正式开始实施。

 

  2011年是长江禁渔期制度施行的第十年。十年来,在农业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在沿长江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下,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扎实开展长江禁渔期制度,有效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长江水生态环境,促进长江渔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今年将会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总结活动,全面回顾长江禁渔十年所取得的成绩、成效,更加广泛深入的宣传长江禁渔期制度,继续稳步推进长江禁渔期制度,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

 

长江禁渔期制度简介

 

  为进一步保护和恢复长江渔业资源,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决定自自2003年起,在长江流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0省(市)全面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2002年长江中下游率先实施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原则。按照“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以葛洲坝为界,将长江分为两个江段,分时段实行禁渔,每个江段禁渔时间为3个月。

 

(二)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的江段,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

 

(三)禁渔时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四)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捕捞除外。

 

  禁渔期间,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的,须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农业部批准。

 

(五)资源增殖。禁渔期间,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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