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销售“水货”药品将被追究刑责
深圳新闻网4月27日讯(记者 王海婷 通讯员 万鲲)深圳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27日对外发出警示:5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即所谓“水货”药品),将以销售假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假药犯罪认定必须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条件。此举调整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加大了对制售假药犯罪分子的人身罚和财产罚力度,加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在中国药品监管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新修订条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刑法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这意味着今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即所谓“水货”药品),将以销售假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新条款将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药监部门提醒各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大运会召开在即,各涉药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药品的管理,杜绝违法生产、经营假劣药品行为,确保依法经营药品,切勿以身试法。
背景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如何查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 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在网站首页具有“数据速查”查询入口,可分为“国产药品”“进口药品”“药品生产企业”3个方面,如果输入要查询的内容,就可以显示相关信息,如果数据库当中查询为“无记录”则可能为假药,应该谨慎购买,并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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