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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实施首日 一货车司机被抓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5-01 21:40:27
  【长江网讯】 (记者 吴慧 通讯员 黄进明 邓钢 王威)5月1日,是“醉驾入罪”实施的首日,可偏偏有人不信这个“邪”要以身试法,当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涂某被交警抓获。涂某由此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武汉市因醉驾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当日中午开始,按照市公安交管部门统一部署,交警在全市范围开展整治酒驾集中行动。整治行动主要在城区主酒店、酒吧和餐饮娱乐等场所周边道路进行。

 

  就在交警严查酒驾时,下午14点40分,市交管局122报警台接到群众报警称,硚口汉中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喝了酒。硚口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发现,肇事的小货车司机涂某脸颊通红、浑身酒气,且口出狂言拒不配合检测,民警迅速将其控制住后带回大队调查。

 

  经酒精测试,涂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8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烂醉如泥的涂某被民警送往医院进行醒酒治疗。据办案民警介绍,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涂某面临因‘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的严厉处罚。

 

  据事故另一方当事人张女士反映,下午14点30分左右,涂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对向与她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擦碰。发生事故后,涂某继续往前冲,由于地处巷道两边狭窄,张女士跑上前去将车拦停,发现驾驶员眼神恍惚两颊通红,有可能为酒后驾驶,马上与同车的朋友将其堵住并报警。
据市交管局副局长许锦华介绍,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从今日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他透露:交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不间断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酒后开车上路。

 

《道交法》新旧标准对照

违法行为

旧处罚

新处罚

新依据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暂扣3个月,罚款500元

暂扣6个月,罚款2000元

《法》第91条第1款第1项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暂扣3个月,罚款500元

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

《法》第91条第3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拘留15日以下,暂扣6个月,罚款2000元

吊销驾驶证

《法》第91条第2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拘留15日以下,暂扣6个月,罚款2000元

吊销驾驶证

《法》第91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资料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五一后醉酒驾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据悉,以前因醉驾被处拘留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而五一后醉驾,都将处以拘役。而拘役相较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刑事处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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