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
监控卡口记录的肇事车
民警起获的涉案前挡玻璃
案发现场
2011年3月21日,农历春分,凌晨的一场淅淅沥沥春雨浇着江城,呼呼的冷风让人倍觉春寒料峭。清晨6时50分,市交管局高管大队接到“122”报警台转警称:岱黄公路23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高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冒雨赶赴现场。
事故现场位于318国道汉黄线901公里+700米处。在黄陂往汉口方向的超车道内,一名青年女性头朝中央隔离带横卧在路中。该女子周围散落有数块玻璃碎片,现场无肇事车辆。经医疗救护人员现场确认,该女子已经死亡。经过现场勘查,民警初步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事故。
案情重大!高管大队立即启动侦缉交通肇事逃逸工作预案,一面成立专班展开调查,一面向市交管局上报案情。市交管局副局长许锦华随即指派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首席专家、市交管局事故处副处长霍斌,带领该局事故侦缉队赶来增援,会同高管大队成立了“3.21”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工作专班,全力投入案件侦查工作之中。
前挡玻璃上“春运准运证”车号为“鄂ALN780”
民警正在审讯嫌疑人易某
迷雾重重
然而,案件一开始便面临着重重迷雾。案发地在高速路,时间是凌晨,车少人稀,尤其是案发时天气恶劣,正下着雨,现场已被雨水冲洗、浸泡,除了遇害者周围散落有数枚颗粒状大小的玻璃碎片外,现场再无其它痕迹物证。死者是谁?肇事车辆有何特征?案发具体时间是几时?……一个个“疑团”困扰着办案民警。
专案组组长霍斌在听取了案情汇报后,决定立即兵分三路查找线索:一路查清死者身份,到事故所发地周边地区调查走访,通过辖区公安分局和周边村委会寻访失踪人员;另一路继续勘查现场,会同法医、痕迹鉴定专家对尸体和现场散落物进行鉴定;第三路展开车辆排查,到事发路段周边电子卡口调取查阅过往车辆的监控图像。
3月31日下午,办案民警通过多方查找,终于和死者亲属取得了联系。经家属辩认,死者余某,21岁,黄陂人。据其家属反映,死者3月20日晚7点以后不知去向。从而将案发时间缩小到20日晚19点至21日清晨6点时段内。
在调查死者身份的同时,现场勘查也有了一些进展,痕迹鉴定部门、尸检部门也先后送来了分析鉴定报告,经过专班小组综合分析认为,肇事车辆极有可能是“银灰色中小型平头车辆。”
家属送来锦旗
山穷水尽
根据这些线索,3月21日至4月11日,专班民警到案发地周边20余处电子卡口,查看了数千台车辆的监控录像资料,先后赴河南信阳,红安、孝感,光谷、沌口开发区、东西湖、黄陂长岭、城关等地,走访调查相关人员100余人次,现场排查嫌疑车辆108台,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4月12日,专班民警在排查到一名3月21日凌晨4时56分路过事发现场的小客车司机时,司机反映,当时看到路上躺着一个人,但由于“怕惹麻烦”,并未报警,而是驾车驶离现场。这条重要线索的获取,一下子把案发时间往回倒推了近2个小时,排查范围大大缩小。疲惫的办案人员兴奋起来了!
专案组重新以4时56分为基准,再次对监控录像进行反复比对,又先后排查嫌疑车辆158台(累计共排查266台)。通过对车辆速度、时间差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将一辆路过现场时间和车型特征都极为接近的小型客车列为重点嫌疑车辆。专班民警似乎看到了曙光,只等着胜利的“捷报”!然而,当该车主两次来队接受调查后,鉴定结果却令参战民警大失所望——该车不是肇事车!
就在案件侦破工作陷于僵局时,万分悲痛、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先后多次到高管大队、市交管局,要求尽快破案抓到真凶!“那个时候,每个人都连续奋战多日疲惫不堪,而肩头顶着巨大压力,可侦破工作真好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专班成员、高管大队事故中队队长娄安事后感慨的对记者说。
案情分析会上,侦破专班组长霍斌紧锁眉头,大口大口的吸着烟。他知道,侦破工作已经到了最难的攻坚阶段,这个时候绝对不能有丝毫松懈!在仔细研究案情后,老霍掐灭了烟头,提出了“由近到远、由大到小”的侦查原则,即:以第一报警时间4时56分为基准,由近到远,倒时递进式向前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分析肇事车辆有可能行驶的线路,按可能性,由大到小排查。他鼓励大家,不怕困难,顶住压力,绝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千方百计找寻突破口。
锁定真凶
4月27日上午,案件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侦破专班将排查范围倒时推进到2011年3月21日4时09分时,一辆车号为鄂ALN780中巴车的反常行驶路线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这辆营运线路为黄陂-汉口的中巴车,4时09分从黄陂驶入岱黄公路以后,却并没有按营运线路经过府河收费站驶入汉口城区。
为何要突然临时改变营运线路?办案民警随即传唤中巴车驾驶员易某了解情况。面对民警的询问,当事人“一问三不知”。在民警随后勘察车辆过程中,发现了更多的疑点:该车前挡风玻璃、左大灯、中网罩等处有新近修复、更换的痕迹。当事人对此含糊其辞。
4月28日中午,办案民警会同司法鉴定部门对中巴车受损部位进行痕迹鉴定,发现事故现场收集到的部分散落物与该车受损部位相符。民警又根据线索,赶赴黄陂某废品回收站,起获了另一个重要物证——从该车换下的破裂的前挡玻璃,上面粘贴的“春运准运证”背面车号为“鄂ALN780”。 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到的玻璃碎片正是从这块前挡玻璃上散落。最终确定“鄂ALN780”中巴车就是肇事车!
水落石出
4月28日晚8时,办案民警连夜将肇事嫌疑人中巴车驾驶人易某擒回大队。在一系列证据面前,易某终于交代了这起肇事逃逸的经过:3月21日清晨4时许,易某驾驶鄂ALN780中巴车从黄陂往汉口行驶至岱黄公路时,发生该起重大交通事故后不但没有报警,反而在高速公路上原地掉头,逆向行驶数百米,沿上高速匝道逆行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将车辆修复。
市交管局事故处理处王平处长介绍,这起案件因事发地偏僻,又是雨天和清晨,现场有价值的线索太少,加上肇事者极为狡猾,是近年来少有的疑难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民警凭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信念,不畏艰难,坚持不懈,终将嫌疑人缉拿归案,还受害人及家属一份心安,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职业操守。
背景及法律链接:
随着“3.21”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告破,今(2011)年以来,武汉市发生的27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已侦破26起,侦破率达96.3%。截至去(2010)年,该局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率已连续四年达90%以上。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条文摘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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