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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择校费不用于教职人员工资福利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5-11 05:39:02

  ●荔湾区书面公布去年“择校费”账本

  ●缴入财政专户择校费1191.85万元

  本报讯 (记者林洪浩)近日,广州市财政局首次向社会公布,2010年广州市属中小学捐资助学费收入3818万元,择校费收入2708万元,合计6526万元。此举立即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不少社会各界人士呼吁扩大公开“择校费”的范围,让全市12个区县的都来晒一晒“择校费”这笔账。昨日,记者从有关途径获悉,荔湾区有关部门正式以书面形式公布了该区2010年“择校费”账本,去年荔湾区缴入财政专户的择校费为1191.85万元;捐资助学资金为8246万元,合计为9437.85万元。在这份书面报告中还提到,择校费的使用有严格规定,不得用于教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开支。

  择校费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或校舍设施改造等

  这份《关于荔湾区择校费、捐资助学资金收支情况》的说明指出,荔湾区的教育收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该区教育收费自2000年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规范了该区中小学收费的管理。目前执行的是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联合印发的《转发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荔财字[2004]20 号)、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区政府<转发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荔财字[2004]43 号)以及在2007年根据《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出台的《关于我区教育系统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荔湾区教育系统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各种择校费及捐资助学资金,按照项目支出管理的要求用于学校补充公用经费开支或设施设备等改善办学条件的开支。荔湾区严格明确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或校舍设施改造等教育事业发展支出,不得用于教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开支。

  去年择校费加捐资助学资金合计9437.85万元

  据介绍,2010年荔湾区缴入财政专户的择校费为1191.85万元;捐资助学资金为8246万元,合计为9437.85万元。经荔湾区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后,已在2010年、2011年区教育局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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