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7月起上浮2200元
7月1日起,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进行一年一度的调整。日前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因此个人公积金的最高缴存基数将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4541元的5倍,即22705元。这意味着,广州个人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将上升2200元。
最高缴存基数为22705元
据了解,2009年广州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为4101元。2010年7月1日以后,个人公积金的最高缴存基数为4101元×5=20505元。而2010年广州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上升至4541元,相应的个人最高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再上调,比上一年度上调2200元/月。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同时,公积金中心在公告中还强调,201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011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12%以上部分需征税
据了解,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不过缴存基数为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需要缴税。也就是说,7月1日以后,如果职工每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13623元(4541元×3),或者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都达到每月工资总额12%以上,超过部分需要计算在工资收入里面,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
这种情况个人可免缴公积金
按规定,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3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1100元/月)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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