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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修正案草案对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进行完善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6-28 09:39:35

        潍坊新闻网6月28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现行退役军人的安置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孙建国表示,现行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这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每年需要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达30多万人,安置数量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

        因此,按照义务兵退役后绝大多数由政府发给退役金,自主就业的改革思路,草案修改了士兵退役安置的规定。

        草案规定,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

        同时,关于军官退役的安置,草案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为充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草案还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另外,草案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军人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此外,草案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规定大学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将兵役登记时间从现行兵役法规定的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规定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

        相关链接

        军队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提高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发出通知,将提高军队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通知明确,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在原有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发一个月离休费数额的生活补贴。同时,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每人每年发放一个月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按此调整后,红军时期、抗日战争前期、抗日战争后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分别享受三个月、两个半月、两个月和一个月离休费数额的生活补贴。通知要求,今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要在7月1日以前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近年来,在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主席亲切关怀下,许多涉及老干部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不断得到解决,特别是在改善医疗保健条件、提高车辆保障水平、增加离退休费标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老干部幸福安度晚年创造了条件。

        目前,由军队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平均年龄已达83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老干部的生活生命质量有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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