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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不能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8-29 11:39:0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城管执法不能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

深圳新闻网讯 城管须统一着装执法,可以采取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也不得辱骂威胁当事人。

一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提请正在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首次立法明确综合执法范围

条例草案明确,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而且属于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根据这个大原则,条例草案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综合执法范围,包括12项: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事项,道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气、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户外广告、教育、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等方面的部分执法事项。

须统一着装执法

为了确保综合执法部门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条例草案要求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语言文明,程序合法。在执法活动中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执法部门发现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当事人予以改正后,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则可以予以从重处罚。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等情形,都将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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