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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77小时死亡成工伤认定障碍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3-25 16:39:15

深圳新闻网3月25日讯  丈夫刘海离世已过半年,其妻子邓女士还在为其身后事奔波:虽然刘海可证实为“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突发疾病死亡”,但因抢救时间过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非工伤,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此前,邓女士曾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认定,但败诉。昨日下午,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天,法院以尚需全面审查材料为由,休庭择日再开庭。

上班时突发疾病随后死亡

刘海是宝安区福永街道的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就职近9年。2010年8月4日中午,他吃完午饭后返回车间继续工作。工资条显示,此前3个月,其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邓女士说,丈夫生前曾表示,因为赶项目,近期加班很累。

刘海在公司楼梯口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福永人民医院抢救,入院抢救35小时后,刘海出现“自主呼吸停止”症状。8月7日17时50分,刘海心跳停止,医院宣告其死亡。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海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突发疾病随后死亡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在法庭上证实。

抢救77小时成工伤认定障碍

2010年8月20日,针对刘海之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永管理站认定为非工伤。但邓女士并不认可。邓女士随后在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败诉。

邓女士在昨日二审法庭上说,刘海生前一段时间长期加班,而且,他在抢救35小时后就出现了呼吸停止症状,法律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从人性化执法上看,应按工伤获得赔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则解释,刘海“套不上工伤认定的条款”。他说,呼吸停止并非认定死亡标准,在呼吸停止的35小时后,医院仍在积极抢救中直至其心脏停止跳动。“刘海不符合48小时抢救无效的条文。”上述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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