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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三万不成砍伤未成年人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3-29 14:39:02

  深圳新闻网3月29日讯   记者袁江斌报道敲诈勒索3万元遭拒,一男子涉嫌和同伙手持刀斧打砸被敲诈者的办公室,甚至将一名未成年人砍成伤残六级。昨天,这起案件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出庭受审的被告人师某此前一审因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龙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被判赔偿32万余元。

  据一审查明,2006年7月17日,刘春生(已判刑)以韩某曾参与调解其与温某的纠纷为借口,带领被告人师某等一伙人向韩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万元。韩某迫于压力请求刘某出面调和,刘某出面后要求刘春生不要向韩某要钱,双方发生争执。后刘春生转而向刘某勒索3万元,遭到刘某拒绝。2006年7月19日,刘春生、师某等人来到刘某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的磨光厂找刘某继续索要钱财,并以刘某家人安全相威胁,再次遭到刘某拒绝。

  据指控,2006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师某伙同多名男子手持砍刀、斧头和铁棍等凶器,冲进刘某厂内的办公室。期间,师某用刀将正在办公室内看电视的刘某的16岁外甥廖某砍伤,并与同伙一起打砸办公室内的物品。经鉴定,廖某的左大腿被刀砍伤,左侧坐骨神经断离,左踝关节功能丧失,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六级。

  2010年1月30日,师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廖某提起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刑事附带民事索赔共计40万余元。

  龙岗法院不久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师某两项刑期总和9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同时判决师某赔偿廖某3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师某不服上诉。

  昨天二审开庭时,师某当庭称自己口齿不清,由律师代为陈述。其律师称,师某案发当天并未到过现场,因此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该案唯一直接证据为廖某的辨认,但这一辨认存在瑕疵,廖某案发时未成年,且处于逃跑和极度恐惧之中,在案发4年后抓获师某才进行辨认,辨认的准确性极低。律师认为廖某存在故意指认的情形。

  据师某当庭的含糊陈述,他承认自己确实有敲诈勒索行为,但未参与打砸,也未砍伤廖某。

  另据了解,师某被抓后,其家人已与廖某家达成谅解,师家付给了廖某2.8万元,廖家则请求法院对师某从轻处罚。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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