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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理全国首例歧视肺结核病人案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6-08 16:39:02

  羊城晚报讯  2011年4月,在参加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地化所)研究生复试体检中,湖北青年李明(化名)被检测为疑似肺结核。尽管医生诊断其不具有传染性对学业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地化所仍然明确表示拒绝录取。李明认为此举涉嫌歧视,于5月3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6月7日上午,法院正式发出立案通知书对该案予以受理。据悉,这是我国首例因肺结核而导致的被拒入学的歧视案件。

  半年可康复,考研仍被拒

  2011年1月,李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合格。2011年3月,李明经研究生调剂参加了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复试及体检。2011年4月1日,李明被告知体检结果为疑似肺结核,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将不予录取他。其后,经广州市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为期一周的医学诊断及检测,李明被诊断为早期肺结核且痰检证实不具有传染性。

  在李明出具的医生诊断意见中可以看到,医嘱为“可以一边学习或工作,一边预防性治疗”。此时,离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地化所)研究生开学还有近半年的时间,医生表示,李明这种情况在半年的时间里可以康复,对学业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李明满怀希望地将诊断结果告知地化所招生负责人,并多次沟通,但地化所仍明确表示拒绝录取。

  李明来自湖北的一个农村家庭,突如其来的“疑似肺结核”让他始料未及,更不知所措。自从接到“患病拒录”告知后,李明的生活都围绕着“肺结核”这三个字在转。一方面每天往医院跑,找医生进行确诊;另一方面不断地查询有关信息。面对“拒录”结果,李明十分疲惫和无奈,他说:“我这一年顶着压力,一边工作一边准备研究生考试,付出了很大的艰辛和努力才获得继续深造的机会,就这样没了,我真的不甘心。”

  无奈讨说法,但盼梦能圆

  不甘自己求学之路就这样被断送的李明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请求录取其为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2011级硕士研究生。

  李明的代理律师、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的李佳认为:被告是依法由国家创办的高等院校,是国家设立的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教育机构之一。被告根据《教育法》等法律享有对原告是否符合本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审查权,属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范畴。被告决定报考者是否具有研究生入学资格决定的行为,属于根据国家法律、规章授权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决定着高等教育受教育权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同时也是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直接体现。因此,原告有权就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据资料显示,我国是结核大国,有5.5亿结核菌感染者,健康人群感染了结核菌后仅有少部分人发病,主要与结核菌的毒力和机体免疫力有关。得了肺结核并不可怕,只要按照医生的要求,全程不间断地完成6-8个月的疗程,绝大多数病人是能够治愈的。

  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黄溢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对于早期非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完全可按医嘱一边治疗同时享有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权利。广州地化所的拒录行为已经构成对李明的歧视。据黄溢智介绍,该案可能是我国首例因肺结核而导致的被拒入学的歧视案件,对于保护受健康影响人群的平等受教育权意义重大。

  长期关注反歧视及影响性诉讼的李方平律师认为,被告广州地化所是国家设立的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教育机构之一,其对原告的拒录行为,属于根据国家法律、规章授权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影响了宪法赋予原告本应享有的受教育权。原告依法享有相应救济权,法院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敦促被告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从而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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