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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称闹市醉驾与僻路醉驾量刑不同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6-17 06:39:03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称醉驾入刑要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穗法宣

  昨日,广州市两级法院召开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暨《刑法修正案(八)》培训班,总结今年以来刑事审判工作之余,对从今年5月开始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审判工作进行了学习研讨。广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万云峰向记者表示,对于醉驾入刑大家讨论得较多,目前来看,情节显著轻微未有大后果的醉驾,主要还是以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基础进行犯罪情节的衡量。

  未成年犯非监禁刑大幅增加

  据介绍,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全市今年1-5月新收刑事案件5512件,同比减少9.36%,已结4435件。其中,对未成年犯的非监禁刑适用有大幅提高,黄埔法院高达63%,增城法院和白云法院的适用率也超过了50%。

  而全市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幅增长,其中越秀法院占总数的84%,荔湾法院占总数的68%等。与此同时,适用了量刑规范化程序的案件,上诉案件有了大幅下降。在实践中,除了对已明确的15种犯罪适用量刑规范化程序进行审理外,部分基层法院还扩大了适用范围。如南沙法院,在审判中就不断收集与量刑有关的“酌定”情节,同时还对15种罪名的起点刑不断进行研究和细化,以便于对被告人准确量刑。

  综合醉驾时间路段考虑量刑

  据万云峰介绍,对于醉驾入刑,要考量司机的醉驾行政记录、是否营运车辆、是否抗拒约束、是否存在闯红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等后果,要考量的具体情节非常多。刑一庭副庭长钟育周表示,作为负责此类案件的刑一庭,一直在关注国内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截至前日,国内判处最轻的醉驾案出现在新疆,当事人酒精含量刚超过80mg,深夜驾车被交警查车截获,后对其进行“定罪免刑”(免除刑罚)。

  万云峰表示,对于醉驾入刑案目前还是以酒精含量检测为基础,再综合路段等因素来判定危险性的大小,如驾驶时间,是深夜还是高峰期;驾驶路段,是无人僻静地还是北京路等繁华路段;车辆情况,是泥头车还是摩托车;醉驾人认罪悔罪态度,是配合检查还是拒绝逃窜,是否赔偿等。“在繁忙时间,广州车流量大路段醉驾,和深夜在偏僻小路段上醉驾,在量刑上是要综合考虑的。”

  对于没有太大事故情节轻微的,目前还是主要以酒精含量检测来判定,以潜在的危害程度为主要因素。

  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具体对待

  对于此前热议的醉驾是否一概入罪,万云峰表示,有很多学者对此联名反对。万云峰说,醉驾针对驾车人,这意味着大部分车主都是潜在的被告,一旦定罪就会被贴上标签,就此他认为法院应理性、公允地对待醉驾。

  他说,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其不以危害结果来入罪,只要作出了相应行为,存在潜在危险和危害即构成此罪。对确实危害性大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具体对待,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理情形。“我们曾经遇到过一起案子,某人酒精含量200mg,远远高于规定的80mg,开车时突然发现自己醉驾,就马上停在路边休息。像这样的情况,就要具体区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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