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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回应“街道办主任疑网上裸聊”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6-21 21:39:06

  20日,本报《网事》版刊登了《街道办主任疑网上“裸聊”》一文后,白云区纪委监察局当天下午对此事作出了回应。

  回应称:互联网、微博出现有关新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宁帖文,其内容和图片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不良影响。区纪委、监察局对此高度重视,马上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刘宁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已对刘宁进行了谈话提醒,要求刘宁不论在任何场合都应注意个人形象,检点个人行为。此外,对网民反映的其他问题,相关单位将作进一步核实,如发现当事人存在违纪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

  收到回应后,羊城晚报记者致电刘宁,但两次打通之后均无人接听。

  ■有此一说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陈维崧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还规定:进行淫秽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街道办主任“祼聊”是否属于“传播淫秽信息”?关键看其有无公开对外传播,如果公开对外则属违法,如是一对一“祼聊”则不属。

  某事业单位机关党委纪检书记:《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而社会主义道德首要重点之一是诚实守信,其中在家庭美德领域,我们强调夫妻间要忠诚、守信。“裸聊”行为显然有违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党员、国家干部更应自觉维护社会主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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