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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院公开宣判一批涉毒案件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6-23 22:40:10
  【长江网讯】 (记者 邹丹 通讯员 李济森 劲松)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教育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批毒品犯罪案件。此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多个罪名。毒品种类有甲基苯丙胺(麻果)、海洛因(白粉)、氯胺酮(k粉)、大麻、可卡因等,且数量较大。涉案罪犯分别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凉鞋藏毒终难逃恢恢法网
 
  毒犯崔某为牟利,受“大姐”(另案处理)的指使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到湖北省武汉市。2010年6月17日,崔某从云南省出发,携带藏匿有毒品的凉鞋两双、保温瓶一只,乘坐租用的轿车到达湖北省孝感市后,换乘由“大姐”安排的杜某驾驶的轿车,途经武汉市东西湖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中查获夹带有毒品的凉鞋两双、保温瓶一只,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86.3克,海洛因410.2克,平均含量为70.43%,并从崔某身上收缴人民币12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586.3克、毒品海洛因410.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崔某系受人指使运输毒品,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具有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崔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瞒天过海借手运毒 机关算尽仍然败露

  2010年6月16日,罪犯肖某将一台藏有毒品的液晶电脑显示器委托他人通过快递方式从云南省勐海县运至湖北省武汉市,之后又电话指使邓某利用假名收取毒品。2010年6月18日晚8时许,当邓某到\江岸区香港路某快递有限公司领取该液晶电脑显示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显示器夹层中查获外层用塑料膜、内层用锡纸包装的红色圆形片剂两包、浅红色圆形片剂两包。上述物品净重359.07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邓某共同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从云南省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肖某将毒品藏匿于液晶显示器中,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邓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受肖某指使接收藏匿毒品的邮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肖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邓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疯狂贩毒踏上不归路

  毒犯徐某为了谋取四万元的好处费,在联系好买家和卖家后,从潜江人“毛毛”(另行处理)手中购买6万颗麻果和两板约345克左右海洛因。2010年7月27日晚上8时许,徐某、廖某(另行处理)乘坐由刘某驾驶的轿车,途经京珠高速公路武汉西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拦停例检,当场查获蓝色旅行箱及一红色手提袋中藏放的麻果10板,海洛因两板。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349.68克、毒品海洛因691.40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判决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今年以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重大毒品犯罪案件55案,涉案104犯。这些案件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一是个案涉毒量大,毒量在一千克以上的个案明显增加,共有23件,最大毒案涉及麻果54公斤(54594克),海洛因犯罪数量最大的为1851克;二是雇用“脚划子”(无业人员,闲散贫困人员,其中一部分为女性)从事贩毒运毒情况增加;三是毒品种类多,涉及甲基苯丙胺(麻果)、海洛因(白粉)、氯胺酮(k粉)、大麻、可卡因等多种毒品,其中以麻果为主,海洛因其次;四是犯罪手段多样,毒犯以邮寄、托运等方式运送毒品的情况增加,直接夹藏和人体带毒的相对减少。

  据了解,当前涉毒犯罪案件呈现毒品种类新型化特点。除传统的鸦片、大麻、海洛因外,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摇头丸、尼美西泮、芬美曲嗪、地西泮、艾司唑仑、曲马多等新型“软性毒品”种类多、更新快、危害大。新型毒品隐蔽性强,且成份复杂,给审判工作定定性量刑带来较大挑战。此外,犯罪人员中,无业人员仍是犯罪主力,占九成以上,且多为以贩养吸的“瘾君子”;约13%的涉毒犯罪人员曾被科以刑罚或劳动教养;近15%的涉毒犯罪人员为女性;未成年人开始涉足毒品犯罪领域,令人担忧。同时,在长期的毒品犯罪活动中,涉毒犯罪人员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团伙和固定的贩、吸消费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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