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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主详列“十宗罪”呼吁取消年票制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7-11 03:39:02

  ■《年票制一试十年涉嫌违法》追踪

  质疑年票合法性状告三单位,当事人再致函有关部门:

  ■新快报记者 牟晓翼 实习生 汤畅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提议修改同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路条例》,并取消年票收费……”昨日,曾因质疑年票制合法性状告市政设施收费处、市交投集团和市交委三家涉及单位的广州车主连先生,参加了一场某网站组织的网络问政活动,并向新快报记者出示了他近日写给有关部门,请求取消年票制的信函。在这封信件中,连先生详细列举了年票制“十宗罪”。

  年费制争议“未解决”

  在网络问政活动上,连先生随身带着几份材料,都是他关于年票制提出的相关意见材料,包括他致省政府领导和致省物价局的信件。

  自今年5月发现年票收费制不合理以来,连先生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省物价局讨说法,一直为此事奔走。连先生坦言,自己选择走诉讼之路维护权益,是希望通过法院的裁决获得更公正的处理。然而,7月7日开庭审理的结果并不乐观,法院以不能当庭追加诉讼请求为由,驳回了他取消年票制的诉讼请求。连先生说,希望借昨天的机会,再次提出此事,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发出自己的呼声,引起省市领导的关注。

  要求公开收费11年明细

  根据广州市年票试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连先生强烈质疑:11年来年票收入和支出情况如何?为何从来没有向社会公布过收支情况?“2009年实施燃油税以来,广州市每年的燃油税收入多少?2001年以来广州市汽车销售税收是多少?2001年以来广州市车辆购置税收入多少?2001年以来广州市车船使用税收入多少?”

  连先生认为,11年来,通过上述涉车税费收入,加上年票制收入,所得资金偿还现有的城市路桥贷款绰绰有余,但究竟何时才能够还清贷款、停止年票收费,却一直没有消息。“政府部门违反了自己的约定,难道不清楚这会对自身的公信力产生多么严重的负面影响吗?”

  连先生列举的年票制“十宗罪”

  1.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年票试行办法仅是不适格的市政府规章,而且一试就是11年,从未提请人大立法,也从未就此收费召开过听证会。

  2.违反了《价格法》第23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3.违反了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4.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该条例从未许可采取年票制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5.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其明确要求:“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6.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该通知明确规定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政府收费项目,以“费改税”形式统一缴纳燃油税。但广州市有关文件指出,年票制收费支出包含公路养路费。

  7.违反了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州年票收费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反而纳入越来越多的经营性公路,且收费工作交由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直接违反有关“……不得将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的规定。

  8.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所公布的目录涉及18个部门的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本没有“城市道路(隧道)车辆通行费”或“年票”等诸如此类的项目。

  9.收费“遥遥无期”。按照广州市年票试行办法,年票范围本来仅限于“8桥一隧”等政府还贷的城市路桥,但现在却捆绑了越来越多的收费公路,如新光快速路、东南西环高速公路等,年内或将纳入番禺等四区、县级市,收费遥遥无期。

  10.违背了政府应该担负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道路桥梁隧道建设资金应来源于燃油税、汽车生产销售中17%的增值税、车主购车缴交过万元的购置税、几百元的车船使用税、维修保养纳税等众多的涉车税收项目,而非巧立名目再收年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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