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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随便印?瞧,惹上官司了吧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7-28 08:39:06

  著作权人“原创动力”状告“天中鞋业”索赔5万元,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

  

陈飞/制图

 

    深圳新闻网讯 近年来,动画片《喜羊羊和灰太狼》热播,印有相关卡通图案的商品深受孩子们喜爱,也引发了一些侵权官司。该动画片著作权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认为台州市天中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鞋业”)未经其许可,大量生产印有“喜羊羊”图案的童鞋,并在深圳的百货店销售,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喜羊羊”图案未经许可印上童鞋

  原创动力公司诉称:动画片《喜羊羊和灰太狼》由该公司制作并发行,他们是著作权人,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并对作品中一系列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台州市天中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鞋业)未经许可,大量生产并通过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的好邻居百货大量销售的童鞋,使用其卡通形象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的著作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0年1月3日,原创动力公司在好邻居百货购买了一双印有“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图案的侵权童鞋,好邻居百货出具了电脑小票、发票,公证员对此购买过程进行了监督,对所购物品拍照和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随后,原创动力公司将天中鞋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从没生产过侵权童鞋

  一审开庭时,天中鞋业侵权称从来没有生产该侵权产品,实际侵权人是罗湖区红桂路好邻居百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一审法庭调查,在2010年9月15日,好邻居百货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由于其工作人员出现失误,在公证购买过程中将一双标有“ZHONGFA”标识的童鞋,错误装入有“TIANZHONG”标识的鞋盒中。

  鞋盒和童鞋厂家标识不符

  罗湖法院审理查明:庭审中法院解封公证处封存的商品,可见一双童鞋及相应鞋盒。左右两只童鞋上分别有类似“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图案,鞋垫处标签有类似“喜羊羊”卡通形象图案以及“ZHONGFA”标识,鞋后跟处也有“ZHONGFA”标识;鞋盒则有“天中”系列童鞋、“TIANZHONG”字样,但并未标有被告天中鞋业的名称。虽然鞋盒上也使用了多个卡通形象,但和“喜羊羊”、“美羊羊”显然并不类似。

  因好邻居百货出具说明称,由于工作人员在购买过程中将一双标有“ZHONGFA”标识的童鞋,错误装入有“TIANZHONG”标识的鞋盒中。鉴于好邻居百货为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对侵权产品的来源应有清楚认识;原创动力公司对好邻居百货出具的说明不予认可,却在庭审中又以已与好邻居百货达成和解为由,不同意追加好邻居百货为此案当事人,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该院认为,原创动力公司是“喜羊羊”、“灰太狼”的著作权人,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天中鞋业生产了侵犯其卡通形象著作权的童鞋,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创动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原创动力”不服提出上诉

  原创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天在法庭上,他们表示,该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侵权,因为该公司在2010年1月3日购买一双侵权童鞋进行公证。童鞋上使用了“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图案,包装上有“天中”系列童鞋及“TIANZHONG”字样,并标有天中鞋业名称,足以证实天中鞋业实施了侵权行为,该公司已完成了举证责任。

  此外,他们从工商部门查证得知:好邻居百货已于2010年5月12日在工商部门注销,因此他们对该百货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的说明的真实性存在怀疑。该说明中购买日期“2010年1月3日”写成了错误的“2010年1月30日”,且其作证人和负责人、工作人员都没有出庭作证,证言不能采信。法院不能因此推翻公证书的内容。

  昨日,天中鞋业并没有出庭应诉。法官称,庭审前该公司多次打来电话,表示由于路途遥远,各种费用太高,因此放弃出庭。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晶报记者 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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