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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大型小区施工扰民事件双方谈崩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8-05 05:39:03

  周一,据新快报阳光社区《昼夜施工长期侵扰,多方投诉得“对话”》报道,新塘一个大型小区因新建楼施工造成已入住楼楼梯沉降、外墙饰物脱落等问题,业主多方投诉,开发商承诺三天后作出答复。前晚,该小区开发商与物管所属公司在增城市建设局等部门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向小区40多名业主代表作出答复:“不赔偿。”众业主表示,会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规定

  昨天,该小区一名业主告诉记者,前天是开发商承诺回复的最后一天,直到下午开发商都没有回应,业主董女士只好给担保人增城市建设局局长李永发短信,随后接到建设局工作人员通知:在小区会所见面。

  “昨晚8点半,我们40多名业主在小区会所与开发商和物管还有政府有关部门代表见面,当时开发商代表拿出一份文件向我们宣读,而且说‘由于匆忙文件没盖公章’。”但是开发商并未如承诺中所说,就业主提出的赔偿问题给出书面答复并公示。几位业主告诉记者,在这份“没盖公章”的文件中,开发商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的约定,业主买房时已经知道小区以后的发展建设和施工会对邻近楼宇产生影响,并同意在购房后不对开发商继续施工所造成的问题进行法律追究,因此不予赔偿。

  业主:开发商不合法操作理应赔偿

  对此答复,业主纷纷表示不满,他们认为开发商的违规操作、通宵作业等不合法操作对业主造成影响,理应赔偿。

  “我们一定会成立业委会,坚持维权。”一位业主表示,“当初许多业主只是希望他们不要通宵施工、不要用违规的锤击桩,但开发商一直蛮不讲理,业主们才会被激怒,一起维权。赔偿多少不重要,我们只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该小区开发商及物管所在公司负责人万先生电话,欲对赔偿事宜进行核实,但万先生听到记者来意后,随即挂断电话。

  律师说法

  非法施工可申请赔偿

  对此,广州市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表示,当初签订的合同条款指的是在合法施工条件下,业主不能追究,“合法”一词是不用说明的。然而,在施工方非法施工、业主已取得证据的情况下,业主可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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