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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装电梯擅改规划 市规划局拟罚卫生厅

110广州网 时间:2011-08-18 10:39:08

  广东省卫生厅宿舍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因未按规划建设,擅自增加电梯建筑面积10平方米,将被罚款。相关处罚公示近日在广州市规划局官方网站公示。

  公示显示,广州市规划局同意省卫生厅在越秀区仓边路35号地段对原9层住宅楼加建电梯。但省卫生厅在2010年施工期间擅自将原报建批准加建电梯南侧距离原有住宅楼的1.0米改为1.5米,导致其与北侧住宅的间距由原5.4米减少为4.91米,同时增加了电梯前厅的建筑面积10平方米;电梯东西向长度由2.13米增加至2.4米。

  广州市规划局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违法建设行为,该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对违法建设部分拟作出处罚处理。

  记者发现,对于如何处罚,公示中并未说明。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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